联合执法防止非法捕捞
每年的2月至8月是太湖禁渔期,但非法捕捞现象依然严峻。
吴中区检察院2013年的一项调查显示:吴中区每年有10%以上的渔民家庭因非法捕捞受到行政处罚,渔民以半文盲居多,职业转换困难,守法意识淡薄。对多数渔民而言,鱼是可随时捕捞的资源、这么大的湖,电一点不会有大的影响等传统理念根深蒂固,祖祖辈辈围绕捕鱼、修船、织网所形成的生活方式很难立即改变,特别是封湖禁渔长达7个月,更让他们难以接受与不习惯。
非法捕捞获利大,成本低。以太湖三白之一的白鱼为例,在封湖禁渔期的价格一般比开捕期高10%以上。使用禁用渔具、方法的捕捞效率往往是正常渔具或方法的数倍。例如,使用渔簖多设一个簖袋就意味着每年可能多2万元以上的收入。同时,非法捕捞所使用的禁用工具如毒药、发电机等也极易获得。
与之相反的,却是非法捕捞监管难以全面有效实施。太湖水域面积达2250平方公里,每名执法人员平均巡查面积达30多平方公里,这么大的巡查面积哪可能做到!一名渔政执法人员感叹。再加上执法人员不可能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巡查,就形成了巡查行为在时间、空间上都呈现点状、间隔的状态。
据吴中检察院副检察长崔进文介绍,吴中检察院首创与法院、环保、监察等部门成立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机制,设立了太湖水环境保护联动办公室,统筹协调太湖水环境保护事宜,一方面实现信息共享,一方面联动查处,对于行政缺位行为,司法机关及时督促。
以苏州市为例,2012年渔业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非法捕捞案件达407件,但在刑事处罚方面,2011年以来仅有1例电鱼案件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
科学利用太湖渔业资源对遏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、保护水域生态安全有着重要作用。对渔民非法捕捞不是仅凭渔政部门一己之力能解决的,亟需多部门综合治理。一位办案检察官说。
吴中区检察院建议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执法常态机制,从非法捕捞工具的制售、使用和水产品的销售等多个环节予以监控。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衔接,合理设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,提高刑事处罚率。同时,将渔民福利与其遵纪守法程度挂钩,在积极解决渔民诸多困难的同时,也对其捕捞行为形成一种约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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